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慈拆告〔2024〕2号
因太屺区块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共涉及征收户数约562户,总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太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前向古塘街道长池路505号征迁指挥部书面提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二、房屋补偿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古塘街道长池路505号征迁指挥部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房屋补偿登记的,以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三、拆迁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太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 (联系电话:63276707,监督电话:89591491)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太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情况征迁红线图.pdf
太屺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已发布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慈征〔2024〕25号、慈征〔2024〕26号、慈征〔2024〕27号、慈征〔2024〕28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关于公布2023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自然资规发〔2023〕8号)《关于进一步统一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号》<关于修改《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部分条款的通知>(慈政发〔2024〕3号)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太屺区块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太屺区块项目拆迁规划红线范围: 慈古塘Ⅰ202205#-1地块东临:长池路;南临:明州路;西临:六灶江;北邻:慈溪市圆纬针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忠德塑料五金厂、宁波瀚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远栋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艺模具厂、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跟股份经济合作社。 慈古塘Ⅰ202205#-2地块东临:长池路;南邻: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跟股份经济合作社;西邻:慈溪市新艺模具厂、宁波新远栋塑胶容器有限公司;北邻:慈溪市科达光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多能运动衣厂。 慈古塘Ⅰ202205#-3地块东临:慈溪市津津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慈溪市欣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德圣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益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佳盛针织厂;南临:金桥路、慈溪市浒山信誉模具厂(普通合伙);西临:六灶江;北临:明州路。 慈古塘Ⅰ202205#-4地块东临;新城大道北路绿化带;南临:明州路;西临:长池路、慈溪市鸿华针织制衣厂(普通合伙)、慈溪市欧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慈溪市亿伊密封件化纤有限公司;北临: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拍挂城区开1#、五灶江。 慈古塘Ⅰ202207#-1地块东临:新城大道北路;西临:慈溪市浒山全福针织布厂、慈溪市浒山华胜毛绒厂、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茂益服饰有限公司;南临:新城大道北路;北临:经营性用地慈土储城区0827#地块。 慈古塘Ⅰ202207#-2地块东临:慈溪市浒山全福针织布厂、慈溪市浒山华胜毛绒厂、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茂益服饰有限公司、经营性用地慈土储城区0827#地块;西临:丽都苑、慈溪市浒山杰锋针织厂、慈溪市胜亿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凯凯针织厂、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股份经济合作社;南临:金桥路;北临:明州路; 慈古塘Ⅰ202207#-3地块东临:丽都苑、慈溪市浒山杰锋针织厂、慈溪市胜亿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海隆标牌印刷厂、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股份经济合作社;西临:慈溪市太阳装潢有限公司、慈溪市展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城动力机配件厂、宁波德圣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欣宇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津津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南临:金桥路;北临:明州路; 拆迁户数约562户,总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高层期房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 7.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2)通过确权登记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8.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之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结束之日。 9.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口性质来确定。 10.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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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1)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