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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已开始施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6-11-07  /  浏览:2699 次  /  

    本报讯 11月2日,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通知:为加快房屋征迁进程,方便房票安置被征迁人购房,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对房票安置操作流程作如下统一。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行房票政策的项目适用本通知。本通知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相关操作程序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房票操作流程有关规定

    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不再单独区分房票安置与货币补偿的份额,把二者进行合并,统一表述为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被征迁人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时自行确定该金额。

    领取房票。被征迁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被拆迁房屋后,在约定时间内凭房票确认单向征收部门(拆迁人)领取房票消费联和回执联。房票使用人凭房票消费联领取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补偿金额,明确部分用于支付安置房购房款。领取房票的约定时间以30天为限。

    购房。房票使用人用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杭州湾新区除外)的二手房、已公开征集房源、政府房票房源,其中购买政府房票房源须凭房票使用人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回执联等相关资料。在房票使用截止日期前,房票使用人须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房票使用期限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购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买卖双方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填写房票回执联相关内容。回执联内政府房票房源、商品房需房源提供单位盖章签字,二手房需售卖方签字;购房金额需按双方购房合同填写。房票使用人根据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金额确定房票金额,房票金额最高不得大于每张房票确定的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

    房票结算。(1)房票使用人凭本人身份证、房票回执联、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等资料,向征收部门(拆迁人)领取购房补贴。新购住宅购房发票计税价格小于房票金额的,按计税价格计算购房补贴;大于房票金额的,按房票金额计算。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大于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2)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仅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房票安置:优化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源配置

    今年4月,我市出台《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为了能更好地执行房票安置试行政策,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房票安置政策进行补充完善,8月,出台了《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为加快住宅房屋征迁调产安置(产权调换)进程,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源配置方式,市政府决定推行住宅房屋征迁调产安置(产权调换)房源市场化配置。被征迁人凭《调产安置(产权调换)购房证明书》(简称房票)购买市场房源来实现安置即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之日起发布征迁公告的征迁项目中,选择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市场房源作为调产安置(产权调换)用房的被征迁人。

    (来源: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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