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慈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状,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
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认定。
三、提高首套房贷款限额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购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夫妻双方60万元(单方30万元)提高到夫妻双方80万元(单方4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计算。连续缴存不足2年,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第三套房不得贷款。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5日起实施。高校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仍按《慈溪市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4〕151号)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