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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相关房屋登记指南(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11-29  /  浏览:2934 次  /  

    为方便群众进行拆迁安置房屋权属登记,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中心根据拆迁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关于拆迁安置中的迁建安置房屋初始登记与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上市交易所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相关内容作出以下解读,便于群众了解:

    一、迁建安置的房屋登记相关事项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审批建房的安置方式。

    1、办事程序:

    办理个人建房和用地审批手续→ 房屋竣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登记收件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

    (3)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4)土地使用证书;

    (5)《慈溪市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仅限于集体土地村民住房登记);

    (8)房屋坐落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3、注意事项:

    (1)办理房屋登记时,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应为第二代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可到各房地产管理所受理窗口处领取。

    (3)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为80元/件(住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仅收取10元/件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增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均收取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4)迁建安置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房屋登记时需公告10天。

    (5)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后,当事人需在测绘报告有效期(两个月)内申请房屋登记。

    (6)慈溪市具备房产测绘从业资格房产测绘单位共8家,名单如下:

    A  慈溪市弘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692号,联系电话:0574-63033893

    B  慈溪市鸿翔测绘有限公司,地址: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891号,联系电话:0574-63802296

    C  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浒山街道孙塘南路98号,联系电话:0574-63112015

    D  宁波市宇科国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59号三环动力大厦7楼,联系电话:0574-63113760

    E  慈溪中诚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地址: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电话:0574-63035060

    F  慈溪市鑫鑫测量有限公司,地址: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16号,联系电话:0574-63989515

    G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196号,联系电话:0574-63976709

    H  慈溪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8楼,联系电话:0574-63029761

    (7)房屋登记到属地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各房地产管理所具体地址详见末尾。

     

    二、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上市交易时房屋转移登记相关事项

    1、办事程序:

    办理《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限购证明)→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限购证明由买受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到市房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窗口办理。

    若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住房面积≤144平方米的,在办理限购证明时,买受人明确要求同时办理《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即首套房证明)的,两份证明将一并予以出具。(限购证明与首套房证明收执材料相同)

    2、房屋登记收件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委托代办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出让人为自然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土地使用证书;

    (5)房地产转让协议(原件);

    (6)房屋契证存根;

    (7)提交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原件);

    (8)买受人提交《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和购房人保证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书面承诺;

    (9)住宅小区车库(位)单独申请房屋登记的,买受人为本小区业主的,需提供其购买的本小区内主体房的买卖发票(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为本小区外的,需提供由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转让意见书(原件);

    (10)拆迁安置协议(调产安置房提供);

    (11)《慈溪市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迁建安置自建房提供);

    (12)其他必要材料(例如契证)。

    3、收税标准:

     

    调产安置房上市交易税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房屋状况

    税种        

    住房

     

    商业用房

    住房面积≤144㎡

    住房面积>144㎡

     

     

     

     

     

    契税

    成交金额×1.5%(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房)

     

     

     

     

     

     

     

    成交金额×3%

     

     

     

     

     

     

     

     

    成交金额×3%

     

    成交金额×1%(≤90㎡且家庭唯一住房)

    成交金额×3%(非家庭唯一住房

     

     

     

     

     

    营业税

     

    五年内:

    成交金额×(1-原拆迁面积/总安置面积)×5.6%

    五年外:免征

     

    五年内:

    成交金额×(1-原拆迁面积/总安置面积)×5.6%

    五年外:

    〔成交金额×(1-原拆迁面积/总安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5.6%

     

     

     

    (成交金额-购置原价)×5.6%

     

    个人所得税

     

    五年内:

    成交金额×(1-原拆迁面积/总安置面积)×1%

    五年外:免征

     

    五年内:

    成交金额×(1-原拆迁面积/总安置面积)×1%

    五年外:免征

     

     

    成交金额×2%

     

    土地增值税

     

    /

     

    成交金额×5%

     

     

     

    货币安置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税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房屋状况

    税种     

    住房

     

    商业用房

    住房面积≤144㎡

    住房面积>144㎡

    契税

    成交金额×1.5%(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房)

     

     

     

     

    成交金额×3%

     

     

     

     

     

    成交金额×3%

     

    成交金额×1%(≤90㎡且家庭唯一住房)

    成交金额×3%(非家庭唯一住房

     

     

    营业税

     

    五年内:

    成交金额×5.6%

    五年外:免征

     

    五年内:

    成交金额×5.6%

    五年外:

    (成交金额-购置原价)×5.6%

     

    (成交金额-购置原价)×5.6%

     

    个人所得税

     

    五年内:

    成交金额×1%

    五年外:

    免征(家庭唯一)

     

     

     

    成交金额×2%

     

    土地增值税

    免征

     

    成交金额×5%

     

     

     

    迁建安置自建房屋上市交易税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房屋状况

    税种    

     

    住房面积≤144㎡

     

     

    住房面积>144㎡

    契税

    成交金额×1.5%(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房)

    成交金额×1%(≤90㎡且家庭唯一住房)

    成交金额×3%(非家庭唯一住房

     

     

     

     

    成交金额×3%

     

    营业税

    免征

    免征

    个人所得税

    免征

    免征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免征

     

    备注:1、住房的面积包括阁楼、斜面结构屋、夹层、复式跃层面积;

    2、非住宅交易双方应各征收0.05%的印花税。

     

    4、注意事项:

    (1)拆迁安置取得房屋上市交易由出让方(被拆迁人)与受让方共同申请。

    (2)办理房屋登记时,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应为第二代身份证,营业执照应已经年检。

    (3)上市交易税费收取标准中“五年内外”时间界定为房产证登记日期或契证购置日期至本次交易正式受理之日的时间差是否满五年。具体按“孰早原则”判断。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以及购房人保证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书面承诺,可到各房地产管理所受理窗口处领取。

    (5)房屋登记费为住宅80元/件,商业用房550元/件。每增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收取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交易手续费:住宅为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为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交易手续费每宗最高不超过5000元。

    (8)房屋登记到属地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各房地产管理所具体地址:

    直属房地产管理所窗口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68号房地产管理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74-63999296(辖区:逍林、桥头、新浦、胜山)

    城区房管所窗口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574-63961688(辖区:白沙路街道、浒山街道、古塘街道、宗汉街道、横河、匡堰)

    观海卫房管所窗口地址:观海卫镇三北中路350号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观海卫分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74-58970315(辖区:观海卫、附海、掌起)

    龙山办事窗口地址:三北牌楼徐福宾馆东侧龙山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4-63716230(辖区:龙山、慈东工业区)

    周巷房管所窗口地址:周巷镇环城北路4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周巷分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74-63302081(辖区:周巷、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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