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进行拆迁安置房屋权属登记,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中心根据拆迁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关于拆迁安置中的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两种拆迁房屋权属登记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作出以下解读,便于群众了解: 一、调产安置的房屋登记相关事项 调产安置是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1、办事程序: 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 申请安置房转移登记 安置房为≤144平方米的非全免税的首套住房时,在去财政部门免税前需先办理《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即首套房证明)。 拆迁调产安置房根据相关政策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契税,具体事项请咨询财税部门。 2、首套房证明办理 被拆迁人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等资料到市房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窗口办理《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3、房屋登记收件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5)建设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6)安置房屋权属证件文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统建房登记备案卡等(原件); (7)房屋契证存根; (8)其他必要材料(如结算单)。 4、收税标准(契税): (1)住房面积≤144平方米 安置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房)的,税额为安置房价的1.5%; 安置房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安置的住房面积≤90平方米,税额为安置房价的1%; 安置房非家庭唯一住房的,税额为安置房价的3%。 (2)住房面积>144平方米,税额为安置房价的3%。 (3)商业用房,税额为安置房价的3%。 实际缴纳的税额为: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额再扣除财税批准减免的税额。 注意事项详见末尾。 二、货币安置的房屋登记相关事项 货币安置即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实行现金补偿,由被拆迁人自主购房,不再分配重建地基和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购买商品房,也可以购买存量房(即二手房)。 (一)办事程序: 1、购买商品房 办理《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限购证明) → 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若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房)且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则在去财税部门免税前需办理《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首套房证明),具体办理事项详见第一部分第2点。 2、购买存量房 办理《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限购证明)→ 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若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住房面积≤144平方米的,在办理限购证明时,被拆迁人明确要求同时办理首套房证明的,两份证明将一并予以出具。 (二)限购证明办理 被拆迁人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到市房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窗口办理。 (三)房屋登记收件材料: 1、商品房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委托代办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4)商品房预(销)售合同(1998年8月1日以后预(销)售许可的)(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登记备案卡(1998年8月1日以后预(销)售许可的)(原件); (6)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屋契证存根; (8)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住宅商品房的,需提交《无新购住房证明》(原件)或《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 (9)住宅小区车库(位)单独申请房屋登记的,买受人为本小区业主的,需提供其购买的本小区内主体房的买卖发票(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为本小区外的,需提供由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转让意见书(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2、存量房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出让人为自然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土地使用证书; (5)房地产转让协议(原件); (6)房屋契证存根; (7)购买房屋原为商品房或统建房的,需提交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 (8)住房限购期间,买受人需提交《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和购房人保证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书面承诺; (9)住宅小区车库(位)单独申请房屋登记的,买受人为本小区业主的,需提供其购买的本小区内主体房的买卖发票(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为本小区外的,需提供由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转让意见书(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4、收税标准: 货币安置自主购房税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备注:1、实际缴纳的契税税额为:按上述契税标准计算的税额再扣除财税批准减免的税额; 2、住房的面积包括阁楼、斜面结构屋、夹层、复式跃层面积; 3、非住宅交易应征收印花税0.05%。 注意事项: (1)拆迁安置(调产)房屋转移登记,由被拆迁人单方申请。货币安置自购商品房房屋转移登记,由购房人(被拆迁人)单方申请;存量房房屋转移登记,由出让方与受让方(被拆迁人)共同申请。 (2)办理房屋登记时,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应为第二代身份证,营业执照应已经年检。 (3)调产安置时,被拆迁人在拆迁时去世的,需先办理安置房的继承公证,再由继承人申请安置房转移登记。 (4)货币安置后购买房屋可享受契税抵扣政策的时间范围为拆迁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其中新购商品住房的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的,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日期为准。故被拆迁人购房后应及时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申请房屋登记。 (5)《货币安置自主购房税费收取标准一览表》中“五年内外”时间界定为房产证或契证记载日期至本次交易正式受理之日的时间差是否满五年。 (6)《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以及购房人保证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书面承诺,可到各房地产管理所受理窗口处领取。 (7)房屋登记费为住宅80元/件,商业用房550元/件。每增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收取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8)货币安置自购存量房需缴纳交易手续费。房屋用途为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仅收取20元/起的交易过户工本费;商业用房为12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5000元。 (9)市房管中心办公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68号,联系电话:63999308。 (10)房屋登记到属地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各房地产管理所具体地址: 直属房地产管理所窗口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68号房地产管理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74-63999296(辖区:逍林、桥头、新浦、胜山) 城区房管所窗口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574-63961688(辖区:白沙路街道、浒山街道、古塘街道、宗汉街道、横河、匡堰) 观海卫房管所窗口地址:观海卫镇三北中路350号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观海卫分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74-58970315(辖区:观海卫、附海、掌起) 龙山办事窗口地址:三北牌楼徐福宾馆东侧龙山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4-63716230(辖区:龙山、慈东工业区) 周巷房管所窗口地址:周巷镇环城北路4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周巷分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574-63302081(辖区:周巷、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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