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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罚3万元,开发商哄抬房价者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8-12  /  浏览:529 次  /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注册资金最少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资质企业“注册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而四级资质企业则只需不低于100万元,二、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1亿元和5000万元。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建筑规模也做了明确规定,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企业开发经营年限、工程质量合格率、建筑施工面积、企业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

      囤地企业不能申请资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哄抬房价最高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无资质开发或者超资质开发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因工程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但未对此做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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