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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出台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5-22  /  浏览:474 次  /  

    来源:宁波日报

    昨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这是国家发改委提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要求后,浙江省首次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细则》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商品房经营者、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此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

      这份《细则》的大部分内容都以国家要求为基准。在《细则》第八条,明确提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在标价牌和价目表上要明确标示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优惠折扣、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类购房者可享优惠,车库也要明码标价

      《细则》还对购房者可享的优惠折扣和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

      《细则》第七条提到,符合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优惠折扣,但须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在第十一条里提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解读

      业内人士称

      要想完全按照《细则》执行“很困难”

      据一位业内人士解读,虽然国家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实施20天,省里也出台了相应细则,但是以目前甬城楼市实际情况来看,要想完全按照省里的《细则》,执行起来“很困难”。

      近日,记者在走访市内一些在售楼盘时看到,很多在售楼盘尚未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售楼大厅里,标价牌、价目表被放置得“五花八门”:有的高高在上难以辨认房价;有的像在和购房者“躲猫猫”一样被放置在角落、走道里,难以发现。标价牌、价目表上公布的细节性信息,也常常是“缺胳膊少腿”,非常不规范。本周,记者以购房者身份走访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在售楼盘时,售楼小姐称具体优惠可以和销售经理面谈协商,“一套房源的单价优惠幅度差不多能达到2000元/平方米”,但是在该楼盘售楼处,并没有任何优惠、折扣的公示。

      据记者了解,目前,甬城还没有一家在售楼盘能够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已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公之于众。

      《细则》提到,二手房也要实施明码标价。由于大部分二手房房源的价格定位和变动幅度是建立在卖房者的主观意愿和与买房者互相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所以价格高低和变化幅度比较灵活,即使二手房房源在出售时实行明码标价,最后的实际成交价格可能与“表价”相差甚大。特别是一些位于老小区的二手房房源,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小区内的绿化、建筑可能已经经过多次改造,业主对于小区的绿化率、容积率等信息,或许根本就无从知晓。

      而对于车库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该业内人士认为,“比商品住宅实行起来更困难”。一些楼盘在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售许可证上也会有预售的车库或辅房,按规定,这些车库或辅房必须随商品房一起公开房源,且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但事实上,这些车库或辅房往往会滞留到销售的最后阶段,也就是等商品房卖得差不多了才开始定价、出售。而且不少楼盘为了吸引购房者,往往会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将车库以比较优惠的价格“搭售”给购房者,这就造成了车库或辅房的明码标价比较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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