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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3-23  /  浏览:411 次  /  

    来源:宁波晚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天宣布,发展改革委已于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发展改革委表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甬城商品房销售

      基本已做到明码标价

       “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内容,我们基本上都已经做到了。”鄞州区一在售楼盘销售负责人昨天对记者表示。

      发改委该份规定,主要关涉四部分商品房销售信息。其一是价格信息。记者注意到,该楼盘的售楼处墙上有公布每套房源的售价,而购房者可享受的优惠折扣,以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包括因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不同而优惠幅度不同等内容,也在售楼处进门处的广告牌上标示清楚。其余如物业费收取标准等,也已公示。

      其二是测绘信息,包括每套房源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等。市建委去年底已下发通知,要求开发商自2011年1月1日(含)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测绘成果应在售楼处向购房者进行公示;而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则应在交房现场公示其实测绘成果。目前,本地楼盘一般都会在售楼处公示这些信息。

      其三是相关证件,包括预售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这些证件,在该楼盘售楼处也已上墙。

      其四是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市建委早在去年4月1日即已通知执行。当时要求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去年6月23日出台的“甬21条”中,又将公开销售的时间缩短至取得预售证10天内。不过,对这一规定,部分开发商未严格执行,也因此受到了市建委的查处。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目前本地在售楼盘均会标示哪些房源已售,但到底这些房子是不是真的已售出,购房者无从查证。同时,本地楼盘基本没有标示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而这,恰恰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信息之一。“但愿5月1日,有关已经卖掉的房子的这些信息,开发商能够让我们看得见,而且能做到确实不假。”一位有购房意愿的林姓市民,昨天对记者表示。记者 程旭辉 见习记者 朱一丹

      新华时评

      明码标价能否根除“坐地起价”?

      对于发展改革委“明码标价”的商品房销售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正式将物价部门纳入了房地产调控监管机构的阵营当中,对规范房地产销售,打击“捂盘惜售”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具体效果如何仍要看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和执行情况。

      对于普通的购房者而言,购买某一楼盘的商品住房时重要的价格参考多是该楼盘的成交均价。不过开发企业公布的“均价”或是开盘时的“起价”往往与实际签约时的价格不同——通过“捂盘”、“多次放盘”或其他方式,开发企业可以人为地制造销售紧张的气氛,借机涨价,从而使得很多购房人的实际购买价格大大超过宣传时的“均价”和“起价”。

      其实,对于房屋销售价格制定的问题,国务院曾多次出台政策,规范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为销售价格设上限。不过此前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多集中在房管部门,物价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

      上海易居房地产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发展改革委此次出台的规定与此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像以往通过房管部门的条线进行管理,而是从物价管理的条线对房屋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

      由于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意味着除了住建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之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将正式介入到房地产调控当中。

      在杨红旭看来,物价部门参与房屋价格的监管,从管理机制上讲扩大了管理的纵深和条线,是房屋销售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在与开发企业发生价格上的纠纷时,又多了一条投诉的渠道。”杨红旭说。

      除了对“一套一标价”的明确要求之外,此次规定对此前“国十条”等政策当中的执行细则也进行了进一步的重申,包括“一次公开房源”、“禁止预售证有效期内涨价”等等。这些政策的再次强调也凸显了决策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不过,新政策能否在平抑房价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仍要看执行的力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情况。

      事实上,自从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十条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之后,按照要求,各地就已经加强了对项目价格申报的管理,提高了标准。开发企业在售房时的价格只能低于向房管部门申报的价格,如果高于这个价格必须重新申报。

      这些政策的严格执行倒逼一些开发企业在申报时选择了较高的申报价格,因此在实际签约的过程中,成交价格往往低于预售价格10%左右。同样,新的政策执行后,“高价申报、低价售房”的情况是否会加剧,同样考验着政策的实际效果。

      “物价部门对于什么是商品房交易的‘合理价位’并不专业,需要房管部门在审核项目预售许可证及网上备案售价时对项目报告进行核准。”杨红旭表示,新的政策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物价和房管部门的配合,也需要物价部门探索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的方式和方法,因为“全国的售楼处实在是太多了,监管难度本身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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